民主必须是自由的吗
民主必须是自由的吗

民主必须是自由的吗

政府之存在不就是人性的最好说明吗?如果每一个人都是天使,政府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麦迪逊

  

      民主,是我们的追求;自由,是我们的渴望。如何看待两者的复杂关系,民主是否必须是自由的,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入分析。以下我们拟从人性、市民社会,有限政府角度进行思考。

      自由和民主的联系与冲突

      自由和民主,尽管同为世人所追求的两个目标,但却有各自的内在逻辑。一旦这两种逻辑互不相容,两者就会发生冲突。作为两个独立的事物,自由与民主之间存在着相当的紧张关系,二者之间的对立与冲突也格外显著。自由与民主的最基本的区别在于:自由以个人为中心,是一种个体性的权利,因此往往被定位于个人自由;民主以社会为中心,是一种整合性的力量,往往被定位于政治民主。在制度层面上,自由关心如何限制国家权力,以防止侵犯个人权利,而民主关心由谁来行使国家权力,要求把权力归属于人民(公民中的多数)。在政策层面上,自由所关心的是限制政策的范围,所推崇的最好政策就是不干涉政策,认为个人可以自发地去追求自我利益的满足;民主则强调经济福利和社会保障,认为社会制度必须保障人的生存权利。在社会生活层面上,自由赞同我行我素和骚动不安,而民主要求一体化与协调;自由倡导多元主义,民主更要求共识的达成;民主有时会压迫少数的民族或个人,更关心的是社会凝聚力和公平分配。自由意味着独特性和自发性,自由刺激个人内在的进取要求,民主则偏重于维持社会凝聚力。自由与民主的对立是客观存在的,而如果人们把民主和平等相等同,二者间的冲突将会进一步加强。民主定位于自由,现代民主既是自由的结果,又必须建立在自由之上。自由在法的价值排序中居于核心地位,民主更多地体现一种程序价值。自由接纳民主是力图对自身加以完善,而不是要用民主取代自由。民主必须是自由的就意味着,在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统治下,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是至高无上的,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明确保障,宪法和法律也同时对政府权力加以严格限制,保护个人免受他人侵害。这种民主必须倡导自由、限制民主。国家是一种必要的恶,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必须对国家的权力加以严格的限制,以防止侵犯个人自由。在建立于自由之上的民主那里,自由具有更高的价值,民主作为现代国家的运行规则,就如西哲罗素所说“是一个糟糕的标准,但别的标准更坏”。

      民主自身的实践原则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弊端,制约民主功能的发挥。民主是自由的选择,选举是民主实践最普遍的形式,多数决定则是这一形式的通用规则,但多数规则显然地存在着以下的缺陷:(一)按多数规则选择出的每一项集体行动方案都具有内在的强制性,因为最终的集体决策是按多数人的意愿决定的,而决策的结果又要求全体成员服从,这就意味着多数人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了少数人,多数规则体现多数人的利益而忽略少数人的利益,少数人失去了权利。不仅如此,任何多数与少数之分都是动态的,今天的多数可能是明天的少数。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少数而被“多数人”的决策压迫。(二)由于单个参与者的选择行为在多数决定规则下显得无足轻重,从而无形中助长选民不重视选举权的行为。当许多人都这么想时,便会出现一种危险的倾向:选举过程为某些利益集团所控制,利益集团可以通过付出一定的代价收买这些不重视选举权人的选票,从而使集体决策有利于少数人而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三)多数规则还可能会纵容部分集团间互投赞成票,损害其他人的利益,甚至是社会利益。(四)在实践中,多数规则常常并不反映多数意见,而体现最大的少数派的利益,甚至任何人的利益都不体现。民主通常与专制是对立的,但民主战胜专制后它有新的敌人吗?答案是有,那就是多数人的专制。多数人的民主可能变成了多数人的专制,建立在多数人同意之上的政府可能是理性的、和平的民选政府,但也可能是法国大革命后的断头台!当民主妨碍自由时,民主应该服从自由,民主只是自由的手段,自由才是民主的目的。民主仅仅是人民可以撤换统治者的和平程序而已。

      自由与民主的对立冲突一方面可能导致二者走向分裂对峙,另一方面也对二者的积极结合提出要求。把自由和民主结合起来,不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民主自身的内在需求。如何使民主和自由相容呢?市民社会是民主化和民主制度的一项重要领域,不是公民参与政治,而是积极地进行政治表达,不然就难以保证政体的自由性质和公民个人的自由不致失落。而市民社会自身恰恰就是社会整合和公众自由的最重要的领域。

      市民社会的复兴及作用

      按照近代市民社会理论的观点(以亚当·斯密为代表),市民社会乃是商业社会独有的一种文明。在这种社会中,人都是理性的人,对自己的利益会作出最好的判断。人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活动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下会自然而然地增进社会的利益。市民社会具有自我调节、自我管理的能力,这样国家对其内部事务的干预就成为不必要的了。亚当·斯密的理论为倡导国家干预经济的重商主义理论敲响了丧钟。

      经济的市场化或自由化推动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开来而获得独立的存在与发展。马克思精辟地分析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政治意义。他指出:“政治制度本身只有在私人领域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才能发展,在商业和地产还不自由、还没有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也就不会有政治制度。”市民社会的独立存在和发展为代议制民主奠定了结构性基础。在市民社会中的私人经济领域获得发展的基础上,各种非官方的社团组织及它们活动于其中的非官方的公共领域逐渐活跃起来,后者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做好了组织准备和舆论准备。同时非营利组织在国家和个人中间充当了调节器的作用。洛克、托马斯·潘恩等人反对专制主义国家的市民社会理论也通过公共领域的启蒙运动而深入人心,民主革命的条件成熟了。美国欧洲大陆在18、19世纪通过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而建立起民主宪政国家,从而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提供了法律上和制度上的保障。托克维尔、密尔根据民主国家的经验得出结论,即使在民主国家中,一个活跃的、警觉的、强有力的市民社会对于防止专制主义的再现、巩固民主制度仍是必不可少的。

      在权威主义政权下,市民社会虽有一定的发展但与国家相比仍十分软弱无力,国家决策过程因排除了市民社会的参与而享有很大的自主性和回旋余地,同时国家行动又无须对任何人负责。而在市民社会中个人以本来的面目出现,个人的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扩张。在传统中国,强迫忘“我”的道德和政治压力实在是太大了。正如中国“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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